13.1. 本公司對客戶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僅限於下列規定之範圍。
13.2. 對於因違反義務之行為 – 無論法律依據為何 – 本公司對於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承擔無限責任。本公司僅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輕微過失的責任:
(i)對於導致生命、身體或健康受損之損害,以及
(ii)對於因違反重大合約義務所造成之損害,即該義務之履行對於合約之正當執行至關重要,且客戶通常依賴並可合理依賴其履行;在此情況下,本公司之責任僅限於賠償可預見且典型發生之損害。例如,交付並確保所購買產品之所有權即為本公司之重大合約義務。
13.3. 若存在欺詐性隱瞞缺陷或已就此提供保固之情況,則上述責任限制不予適用。
13.4. 上述責任限制同樣適用於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之違約行為。
13.5. 根據新加坡 2003 年《消費者保護(公平交易)法》及新加坡 1979 年《貨物買賣法》提出的索賠不受影響。